許多勞動者在雙休日或法定節假日被安排加班后,企業僅提供補休而不支付加班費,這種情況在職場中并不少見。企業這種做法是否合法?勞動者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?
根據《勞動法》第四十四條規定,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;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。
這意味著:對于休息日(通常指雙休日)加班,企業可以選擇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;但對于法定節假日加班,企業必須支付加班費,不能以補休替代。
實踐中常見的問題是:企業濫用"補休"制度,不僅對法定節假日加班只給補休,甚至長期拖延安排補休。這種情況下,勞動者有權要求企業支付加班費。
維權建議:
- 保留加班證據,如考勤記錄、加班通知、工作溝通記錄等
- 首先與企業協商,明確要求依法支付加班費
- 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
- 必要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
勞動者應當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,遇到侵權行為時勇于依法維權。同時,企業也應遵守勞動法律法規,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。